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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修订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2018-09-10 11:16:00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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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惠州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市农业局日前印发 《惠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新修订的《惠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记者在《标准》中看到,惠州共明确了种子(及食用菌)、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机械、乳品质量安全等11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标准》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转基因生物安全同样备受瞩目。根据《标准》,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乳制品质量安全方面,《标准》指出,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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