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

民事案件中食品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2019-03-18 17:22:32 来源:

□ 刘志鑫 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2016年9月3~6日,原告小覃在超市分3次购买单价118元的某野生雪菊茶19盒,68元的某菊茶36盒,两种食品总价款4572元。此后小覃发现,上述某野生雪菊茶原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4/11/09,而加贴、覆盖原标签的新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07/10;某菊茶外包装盒上的标签标示保质期为12个月,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而盒内的小包装标签标示保质期为24个月,也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遂将该超市所属的宾阳县某公司诉至法院。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金博宝188官网注册法》,要求某公司赔偿13倍货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宾阳县某公司退还原告小覃货款33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3800元。

律师观点

上述案件属于涉及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此类案件中,消费者可以要求3倍赔偿还是10倍赔偿?具体数额怎么计算呢?实践中,当商家提供的产品存在欺诈时,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货款3倍的赔偿;当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金博宝188官网注册标准时,可以依据《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法》主张货款10倍的赔偿或遭受损失的3倍赔偿(以金额高者为准,择其一主张)。本案中,既涉及虚假标识的欺诈行为,也涉及不符合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标准的问题,但消费者只能在3倍赔偿或10倍赔偿中选择一种进行主张。

知识延伸

1 为什么“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只能择其一?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只有上述2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3倍赔偿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法》规定的10倍赔偿仅适用于食品(含药食同源类物质)。消费者在主张赔偿时,不能同时主张3倍赔偿和10倍赔偿。《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法》第148条的“退一赔十”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性规定,其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中,只能择其一进行主张。

2 “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有何共同之处?

3倍赔偿与10倍赔偿存在着共同之处——两者提起索赔要求的主体均为消费者。如果索赔的主体行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则无权进行上述索赔,如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行为、职业索赔人反复购买同类食品索赔的行为等均不在索赔之列。

3 构成“欺诈”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①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性。所谓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商品提供者)明知自己提供给对方(消费者)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人(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②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包括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保持错误或加深错误等而实施的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

③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陷于错误。这里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认识缺陷。如果被欺诈人未陷于错误,即使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也不会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因此,不但欺诈人要具有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同时还要求欺诈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被欺诈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认为该行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达,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而事实上因受欺诈,其意思表示不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因此,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于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欺诈,如被欺诈人虽然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但并未因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4 相关法律规定

《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定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定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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