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为何“未通过”,答案在这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4月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坚持重典治乱,把“四个最严”写进法律,建立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制定大致有提出法律案、审议、修改、表决、发布等几个阶段。与去年10月第一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不同,此次提请审议的是《修订案!修订案!修订案!》(重要的事喊三遍)。
时隔18年!
从1984年首次立法到2001年第一次修订间隔了17年,而时隔18年之后,我们迎来了《药品管理法》的重大变革(第二次修订),不得不说“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新华社对此举发表评论,从“修正草案”到“修订草案”,看似是个立法技术问题,实际更是意味着《药品管理法》迎来的将是一次系统性、结构性、更大范围、更为全面的“大修”,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为百姓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何“未通过”答案这里
4月23日傍晚,多家行业媒体发表了《新版药品管理法“被发补”?“未通过”》等字眼标题的文章,“误解”二次审议结果。小编特查阅与立法修法的相关资料,给大家再补个瓜。
常委会的“三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立法法(2015修正)
简单地说,就是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一般要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即实行三审制。一审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随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围绕法律草案中的重点、难点和比较大的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三审听取法律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随后继续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规定指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对于《药品管理法》涉及在我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多方利益诉求,很难在短时期内达到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甚至可能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怎么可能一审或者二审就通过呢?
在此期待《药品管理法》早日进入常委会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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