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产品追溯体系企业担主责
“药品电子监管是我们在监管过程中的一种探索,对这种探索难免有不同的认识,甚至争议。企业是食品药品研发和生产的主体,应当承担起保障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承担起建设产品追溯体系的主体责任。”今天下午,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如是说。
毕井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食药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维护公众健康,要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探索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妥善处理电子监管码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未来的问题。他说:“任何政策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虑其经济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监管对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必须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决定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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