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二)
2015
年
4
月
1
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
2013
年法律第
70
号)。该《食品标识法》整合《
JAS
》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
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
2015
年
3
月
20
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
5
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章通过研究对比,翻译整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分类方法、制造和加工的区别和“制造地固有号”相关内容。
原日本《 食品卫生法》和《JAS法》中的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类是不一致的。比如干燥芒果《 食品卫生法》中归类为生鲜食品,而《JAS法》中归类为加工食品。新《食品标识基准》规定经过干燥或少量撒盐或调味的归类为加工食品,以此统一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类方法。
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的定义是,制造或加工而成的食品为加工食品;生鲜食品的定义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以外的食品,包括单纯水洗、切断、冷冻的食品。也包括调整和进行挑选的农产品,这里所指调整包括收获大豆环节之一的大豆的干燥,所以干燥大豆也归类为生鲜食品。
混合和拼装的,同种生鲜食品混合物归类为生鲜食品,不同种的混合物归类为加工食品。比如单品细切大头菜归类为生鲜食品,沙拉用大头菜和胡萝卜的细切混合物归类为加工食品。
由此可见,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不十分清晰,与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较大差异,所以判断其分类时需要参照新《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的加工食品目录、附表2的生鲜食品目录。在这两个目录中没列举的个别例子需要单独判断。表1摘录部分判断实例。
表1 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判断实例
二. 制造和加工的区分
食品加工行为根据其加工程度,分为“制造”和“加工”。制造食品需要标识制造商和制造地;加工食品需要标识加工商和加工地。制造是指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所使用原材料本质上不同的,类似于我国所说的深加工;加工是指保留所使用原材料的本质条件下,附加新属性的行为,类似于我国所说的初级加工。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不能明确判断的实例,需要个别情况单独去判断。
新《标识基准》中把分装归类到加工中,以往《食品卫生法》把分装归类到制造,所以这是一大变化。表2列举属于加工的具体实例,加工行为以外的属于制造行为。
三. 关于制造地固有号
以往由子公司生产食品上标记总公司名称及地址时;委托加工食品上标记销售商名称和地址时,子公司和委托加工工厂因标签上的可标识面积有限,允许用“制造地固有号”来代替标记。该“制造地固有号”需要提前到消费者厅备案。
新《标识基准》中规定了当一种产品由两个以上工厂生产时可以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新《标识基准》中还规定,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时要求标注“制造商联络方式”、“制造商的网址”、“所有制造商地址”中的任意一个。关于“制造地固有号”的详细标记方法,消费者厅今年内将出台相关问答。因此“制造地固有号”相关规定推迟到2016年4月开始实施,过渡期为4年,与加工食品相关其他规定同样,2020年4月1日起全部要适用新基准。
本文章通过研究对比,翻译整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分类方法、制造和加工的区别和“制造地固有号”相关内容。
在日本的食品标识制度中,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要求标记的内容不同;加工食品和制造食品定义不同,标识要求也不同;此外,一种食品由两个以上工厂制造时允许使用“制造地固有号”。
一. 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
原日本《 食品卫生法》和《JAS法》中的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类是不一致的。比如干燥芒果《 食品卫生法》中归类为生鲜食品,而《JAS法》中归类为加工食品。新《食品标识基准》规定经过干燥或少量撒盐或调味的归类为加工食品,以此统一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分类方法。
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的定义是,制造或加工而成的食品为加工食品;生鲜食品的定义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以外的食品,包括单纯水洗、切断、冷冻的食品。也包括调整和进行挑选的农产品,这里所指调整包括收获大豆环节之一的大豆的干燥,所以干燥大豆也归类为生鲜食品。
混合和拼装的,同种生鲜食品混合物归类为生鲜食品,不同种的混合物归类为加工食品。比如单品细切大头菜归类为生鲜食品,沙拉用大头菜和胡萝卜的细切混合物归类为加工食品。
由此可见,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不十分清晰,与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较大差异,所以判断其分类时需要参照新《食品标识基准》附表1的加工食品目录、附表2的生鲜食品目录。在这两个目录中没列举的个别例子需要单独判断。表1摘录部分判断实例。
表1 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判断实例
实例
|
加工食品
|
生鲜食品 |
备注
|
|
农产品 | 切断单品蔬菜(切断蔬菜) | ● | 《食品标识基准》附表2,生鲜食品目录中规定蔬菜是指收获后经过调整、挑选、水洗的,包括经过单纯切断或冷冻的。 | |
多品种蔬菜经切断混合的(如沙拉用混合蔬菜,炒菜用混合蔬菜) | ● | 混合多种蔬菜,相当于经过加工变成了另一个产品,所以归类到加工食品中。 | ||
使用臭氧水、次氯酸苏打水杀菌清洗的 | ● | 臭氧水,次氯酸苏打水的杀菌清洗虽属于一个工序,但未达到加工的水平,所以归类为生鲜食品。 | ||
烫煮后冷冻的蔬菜 | ● | 经过了烫煮处理,所以归类为加工食品。 | ||
畜产品 | 混合搅碎肉 | ● | 多种家禽、家畜肉混合品,经过加工转化为另一种产品,所以归类为加工食品。 | |
取自多部位食用肉,切断后不进行调味,包装到容器上的 | ● | 《食品标识基准》附表2,生鲜食品目录中规定,食用肉是指单纯切断或切成薄片的。包括单纯冷藏或冷冻的,单品种的搅碎肉也归类于生鲜食品中。 | ||
取自多部位食用肉,切断经调味后包装到容器上的 | ● | 单纯切断或切薄片的归类为生鲜食品,但经过调味本质上转化成另一种产品的,归类为加工食品。 | ||
多种类食用肉和蔬菜切断后不进行调味,包装到一个容器上的 | ● | 多种类食用肉和蔬菜的组合,本质上已经转化为另一种食品,所以归类为加工食品。 | ||
添加香料的食用肉 | ● | 调味处理的归类为加工食品。 | ||
炙烤肉 | ● | 炙烤表面的成为加工品。 | ||
水产品 | 单品金枪鱼生鱼片 | ● | 《食品标识基准》附表第2,生鲜食品目录中规定水产品包括,全水产品,去鳃去内脏的,去鱼头、去鳃和内脏的,从脊椎处切成两片的,切成鱼肉块的、切成薄片的、去皮的、冷冻或解冻的,活的。 | |
单品金枪鱼生鱼片上添附紫苏叶或辣根等附加物的 | ● | 单品金枪鱼生鱼片上添附紫苏叶或辣根等附加物的可当做单个生鲜食品,只需标注主商品金枪鱼名称及产地,其他附加物不需要标记。 | ||
多种类生鱼片拼装品 | ● | 归类为加工品 |
二. 制造和加工的区分
食品加工行为根据其加工程度,分为“制造”和“加工”。制造食品需要标识制造商和制造地;加工食品需要标识加工商和加工地。制造是指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所使用原材料本质上不同的,类似于我国所说的深加工;加工是指保留所使用原材料的本质条件下,附加新属性的行为,类似于我国所说的初级加工。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不能明确判断的实例,需要个别情况单独去判断。
新《标识基准》中把分装归类到加工中,以往《食品卫生法》把分装归类到制造,所以这是一大变化。表2列举属于加工的具体实例,加工行为以外的属于制造行为。
表2 属于加工行为的具体实例
加工
|
调整形态 | 切断 | 对加工食品进行单纯的切断加工,如把火腿切成薄片 |
整形 | 调整加工食品的大小,如调整培根的形状和大小 | ||
挑选 | 挑选加工食品,如把小丁鱼干按照大小进行挑选 | ||
砸碎 | 砸成粗块,如从玉米分离胚乳等。不包括生鲜食品或加工食品做成粉末的行为 | ||
混合 | 不同种类的生鲜食品或加工食品的混合,如细切大头菜和细切胡萝卜的混合等 | ||
更换容器包装 | 拼装 | 拼装复数不同种类生鲜食品如金枪鱼和鲑鱼生鱼片的拼装品 | |
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拼装,如金枪鱼生鱼片和蒸煮章鱼拼装品等 | |||
分装 | 加工食品的分装如进散装烤鳗鱼,分装销售等。 | ||
加盐 | 已经含有盐分的加工食品上加盐,如腌制甜味鲑鱼加盐做成咸味鲑鱼。 | ||
去骨 | 如只去腌制鲐鱼的骨头,保持原状 | ||
炙烤表面 | 炙烤生鲜食品表面的行为,如炙烤牛肉等 | ||
冷冻 | 冷冻加工食品的行为,不包括冻豆腐、寒天等属于冷冻食品制造行为的。 | ||
解冻 | 通过自然解冻,把冷冻食品恢复到冷藏和常温状态,如冷冻章鱼的解冻 | ||
防止粘结 | 为了防止固化使用植物油涂层。如葡萄干表面进行植物油涂层。 |
三. 关于制造地固有号
以往由子公司生产食品上标记总公司名称及地址时;委托加工食品上标记销售商名称和地址时,子公司和委托加工工厂因标签上的可标识面积有限,允许用“制造地固有号”来代替标记。该“制造地固有号”需要提前到消费者厅备案。
新《标识基准》中规定了当一种产品由两个以上工厂生产时可以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新《标识基准》中还规定,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时要求标注“制造商联络方式”、“制造商的网址”、“所有制造商地址”中的任意一个。关于“制造地固有号”的详细标记方法,消费者厅今年内将出台相关问答。因此“制造地固有号”相关规定推迟到2016年4月开始实施,过渡期为4年,与加工食品相关其他规定同样,2020年4月1日起全部要适用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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