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食药总局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发布通告
一、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
三、小麦粉及其制品(如馒头、包子、花卷、面包、发糕、面条、粉条等)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四、油条、麻花等油炸面制品和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按规定限量使用含铝膨松剂,含铝量控制在100毫克/千克之内。
五、本通告发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本通告规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监管部门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检,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一律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湖北省食药总局欢迎广大公众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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