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降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
代某经营代氏海鲜综合门市,对外销售鱿鱼、毛肚、黄喉等水发食品。2013年9月12日,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对其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色时代广场菜市场的门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代某用于添加至水发毛肚、鱿鱼等食品之中进行保鲜的工业用氢氧化钠6.5公斤、工业用过氧化氢(双氧水)10公斤,以及添加了工业用氢氧化钠后加工完成用于对外销售的鱿鱼12.8公斤、毛肚24.6公斤等水发食品。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查获的水发鱿鱼、毛肚PH值超过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邛崃市法院审理认为,代某在水发食品中添加双氧水等有毒有害物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昨日发布会上,成都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徐尔旻介绍,这起案件中,查获的水发食品还没有销售出去,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要对此类行为定罪量刑,除了考虑生产加工的行为外,还要综合考虑是否销售出去,是否造成了社会危害等综合因素,犯罪情节较轻的,往往通过行政处罚进行惩戒。“徐尔旻介绍,”现在只要有相关行为,就会依法判处刑罚,而且会并处较高的罚金,通过加大刑罚处罚力度,来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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