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导刊》刊号:CN11-5478/R 国际:ISSN1674-0270

登陆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台湾通过“食安法”修正案 黑心业者最高罚20亿

2014-11-19 15:52:31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评论0我来说两句
  据台湾中时电子报报道,台“立法院”18日“三读”通过了“食安法修正案”,大幅提高对违法者及违法厂商的裁罚。其中,个人部分若生产的产品致人于死,最重可罚2亿元(新台币,下同),法人最重可罚20亿元。至于犯罪所得或不法所得的没入或追缴,则授权行政部门订定估价办法。

  协商次数创新高、版本多达19个的“食安法修正案”,在历经“卫环委员会”5天审查,“立法院长”王金平主持9次协商后,今天下午完成“三读”。

  在争议最大的“法人罚金”部分,“行政院”版原拟删除法人罚金刑解决“一事不二罚”争议,避免“看得到,罚不到”的状况发生。但朝野“立委”讨论后认为“修法”已将不法利益列入没收、没入或追缴,没有“一事不二罚”疑虑,因此保留法人罚金。

  行政罚方面,从现行处6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改为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且增订条文没入或追缴业者不法所得财产或其他利益,主管机关有相当理由认为处分人移转财物给第三人者,得没入或追缴第三人利益。

  刑责部分,从现行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800万以下罚金改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以下罚金。

  情节轻微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80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若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5亿以下罚金;若致人于死,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2亿元以下罚金;

  法人罚金刑部分,明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涉搀伪、假冒等罪,除处罚行为人,对法人或自然人处以各项10倍以下罚金,意即若致人死亡,最高可处20亿元罚金。

微信关注

相关热词搜索:修正案黑心台湾

[责任编辑:]

食安观察-《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导刊》杂志官方网站 © 2012-2025 食安观察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7530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5079, 1101055372号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5号楼4层403(邮编100043)

联系电话:010-88825653 18500121702

稿件查询:010-51919128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