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通报结果 20名责任人被问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组对20名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对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严志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兰州市城建局局长冯乐贵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姚昕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法方提名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总经理贾庆红被责成解聘总经理职务。
此外,对兰州市环境监察局、卫生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官员以及兰州威立雅集团、兰州石化公司相关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问责处理。
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这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3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调查报告称,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自流沟建成于1959年,属输水暗渠,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实际已运行近60年。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为沥青玛蹄脂加干石棉,经验使用年限为8~15年,超过使用年限易造成防渗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调查回应了之前诸多舆论关切。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后,公众曾广泛质疑真相为何迟迟没有公布,追问污染源到底从何而来,为何兰州自来水屡次出现问题,都没能彻底解决。
此次调查组的结论明确认定兰州威立雅集团存在信息迟报延报问题。调查称:“公司对苯指标维持半年检测一次的频次,甚至将最近一次水质全分析的时间推迟两个月。4月2日公司检测中心采样后未及时进行深入分析。4月10日在检测出龙头水苯指标严重超标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直到4月11日凌晨才向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认为,兰州市城建局长冯乐贵“作为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到位,履行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及行业监管职责不力;事件发生后在信息报送环节处置不力、上报不及时,对事件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调查组的结论最终明确了苯污染来源。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事件调查组副组长陈建军说:“渗入自流沟的含油地下水为兰州石化公司日常跑冒滴漏和多次安全事故导致油污进入土壤所致,这些以苯系物为主的轻质油污进入土壤后,浮于地下水面,聚集在自流沟壁外,自流沟经油污水长期浸泡,加之伸缩缝防渗材料老化,受春季解冻和局部降水影响,地下水位高于自流沟水位,含油污水经伸缩缝、裂缝渗入自流沟,最终造成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
陈建军还披露:“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自流沟除了中间一段约700米长度的内壁曾做过内衬处理外,其余部分50多年来虽然也多次做过内部主体结构的简单修补,特别是对伸缩缝的修补,不能完全阻止地下水的渗流。不均匀侧压以及底板局部不均匀沉降等综合因素,致使自流沟局部伸缩缝两侧下沉错位,伸缩缝出现裂痕和缝隙,顶盖局部出现缝隙。对自流沟的维修和建设,公司仅有维修资金计划,但无实际投入;在已知自流沟埋设于地下污油环境,但没有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自2007年以后,公司没有维修工程记录。”
有意思的是,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兰州威立雅集团负责人曾明确表示,苯含量的检测不属于自来水厂的常规检测范围。而事故调查意见认为,兰州威立雅集团运行管理存在缺陷。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自来水公司应将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如苯类物质纳入日常检测范围,但在明知自流沟周边有化工企业、历史上发生过漏油事故、存在大量含油污水的情况下,未在每月自检常规项目中增加相关污染物的检测,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结论还认为“兰州石化公司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按照环保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甘肃省和兰州市人民政府曾对兰州石化公司日常跑冒滴漏尤其是多次安全事故造成的隐患整治提出过明确要求,公司虽采取了相关处理措施,但整治不彻底,也未向主管单位进行报告,对省、市政府提出的污染治理要求落实不到位,构成环境安全隐患。
陈建军还表示,将确保于2014年7月13日前,全面完成原4号、3号自流沟球墨铸铁管管线敷设工程,全线实现管道输水。同时尽快修订饮用水水质检测指标,将苯等有机物非常规检测指标纳入日常检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同时健全完善供水机制,建立一套涵盖污染防治、水源保护、水厂生产、管网运输的现代城市安全供水制度体系,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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